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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李臣俊律师 李臣俊律师为扬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扬州市律协民商事委员会会员,专业从事扬州区域内诉讼代理业务,服务于扬州三星级律师事务所,为“四级律师”。担任江苏尚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总工会、扬州人保公司、江苏天地房...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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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臣俊律师

电话号码:0514-83939558

手机号码:15150893438

邮箱地址:517673797@qq.com

执业证号:13210201410444359

执业律所: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大庆北路87号3幢南三楼

房产纠纷

公有非居住用房怎么租赁

一、公有非居住用房怎么租赁

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甲方将坐落于区/县路弄/新村____号___室________部位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2、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的合用部位、装修情况、附属设施及设备情况,由双方在附件中列明。

3、该房屋用途为_,乙方应按上述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4、该房屋月租金合计为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万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乙方应当于每月_______日前,以_______方式将租金交付甲方。

5、租赁合同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

6、甲方应当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已经将房屋交付乙方。

7、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除存在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甲方应予同意。

8、甲方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保证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乙方应当合理使用房屋,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的,应当及时向甲方报修。

甲方对乙方的报修,应当按规定的修理范围及时进行修理。

9、甲方养护、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乙方使用房屋的影响。乙方应予自给,不得借故阻挠。

10、乙方装修房屋或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对增设的附属设施,由双方另行约定产权归属及维修责任。

11、乙方需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改建、扩建后的房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房屋的维修责任、租金等由双方另行约定。

12、经双方商定,甲方向/不向乙方收取租赁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为_元(大写:_______万_____千_____佰____拾______元整),由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当开具收据。租赁关系终止后,租赁保证金除用于抵充合同约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归还乙方。

13、乙方需转租房屋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租期间,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向甲方支付转租收益,转租收益的标准由双方另行约定。

14、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应当退还乙方已付租金。

并支付给乙方延期交付房屋期间租金_%的违约金。

(二)乙方延期支付租金的,应当支付相当于拖欠租金额_%的违约金。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的,甲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的,甲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四)甲方对乙方报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自然损坏未能及时修复,造成乙方或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五)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坏,乙方未及时修复,造成甲方或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乙方应负责赔偿。乙方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甲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六)一方按规定解除租赁合同的,另一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16、其他有关房屋租赁事宜及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愿意共同遵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规定。

17、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_份,交易中心___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

二、什么是房屋租赁纠纷

房屋租赁纠纷是指有关房地产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的纠葛和争执。房地产租赁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商品交换的特殊形式。出租人与承租人均可依法享受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有哪一方未能享受合法权利或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就必然要发生房地产租赁纠纷。

三、房屋租赁纠纷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1、缺乏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淡薄

房地产租赁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租赁关系的建立,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签订租赁合同是建立租赁关系必需的法律行为,其主要条款必须具备。内容必须完善。但由于有些租赁当事人缺乏法律常识,对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签订合同时,对涉及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条款未作明确规定,造成了不履行合同的矛盾和纠纷,还有的为了规避法规,偷漏税费,对租赁行为故意隐瞒,不申请、不报批、不办理租赁审核立契手续,由于没有取得合法租赁的批准手续,以致在发生纠纷时才知道依法办理租赁审核手续的重要。实践中还有一些当事人,由于法律观念淡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甚至故意侵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租赁纠纷。

2、一些单位忽视政策法律规定,高价租用私房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企业自主权的增强,一些企事业单位享有了较多的自主权。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设立更多的、更好的商品销售网点或推销处,就忽视了国家关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租用私房的规定,擅自租用私房,甚至出高价,使一些房地产出租者乘机抬高租金,或无理终止租赁关系造成租赁纠纷。

3、房屋租赁管理乏力,管理制度滞后

房地产租赁管理作为房地产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整个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一样,由于租赁管理法规特别是具体的管理办法存有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租赁市场的管理乏力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因而在租赁市场中存在不少租赁无合同或者合同不完善、租期无限制、权利义务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同时还有大量的租赁活动没纳入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管理,没有办理租赁登记手续,致使一些租赁矛盾解决起来无依据,从而发生争执,形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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