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扬州建筑工程律师网!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律师介绍

李臣俊律师 李臣俊律师为扬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扬州市律协民商事委员会会员,专业从事扬州区域内诉讼代理业务,服务于扬州三星级律师事务所,为“四级律师”。担任江苏尚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总工会、扬州人保公司、江苏天地房...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臣俊律师

电话号码:0514-83939558

手机号码:15150893438

邮箱地址:517673797@qq.com

执业证号:13210201410444359

执业律所: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大庆北路87号3幢南三楼

合同纠纷

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

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

(一)合同的形式

1、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合同法解释(二)对默示合同的推定解释: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民法上典型的沉默规定:继承与遗赠的不同、试用买卖中试用期届满的沉默、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沉默等。

(二)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

1、原则:不成立或不生效;

2、例外:因履行而治愈;

3、其它: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215条)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定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相关阅读:

合同的形式

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经济合同的形式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明确权利义务的表达方式,也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表现方法。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

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在使用口头形式时,应注意只能是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才能使用口头形式,否则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凡是不能及时清洁的经济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电报、书信、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书面形式便于当事人履行,便于管理和监督,便于举证,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150893438

联系地址: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大庆北路87号3幢南三楼

Copyright © 2019 www.yzlaws.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